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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是既成道路,被地主強行圍起來,我們該如何處理

發問:

既成道路,被地主強行圍起來,我們該如何處理? 但地主有留了將近20~30公分寬ㄉ路,那條巷子又有一部分ㄉ路是別人的,兩邊加起來剛好是機車可勉強通過的路,就說他們有留路給我們ㄌ,我們ㄉ唯一一條通道 為ㄌ這件事家裡面ㄉ人都煩到不行 請問各位大人ㄚ~ 1.我們已經打算走法律那我們要如何做?? 2.贏的機會大ㄇ??? 更新: 那條路已經走了上百年ㄌ ㄋㄟ.........裡面有2戶所以應該算是既成道路了。

最佳解答:

二、既成道路: (地籍圖上未顯示,但已是現有道路) 就是現有巷道,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,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,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,寬度多為6米,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。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-20年之久,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。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,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,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,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。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,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,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。以目前國内多達1.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(含道路用地),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,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。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,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,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。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,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、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。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,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,並準用民法第769、770條規定辦理。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,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:「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,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,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,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,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,並無涉及民法787條「袋地通行證」、788條「開路通行權」糾紛,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,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。 1.只有提告地主 ~直接控告對囉 (在法律上 對既成道路的相關法規是很籠統的 再加上這屬於地主與住戶之間的角力 ) 所以大致上只能提供一下已經判例的訴訟 最好的方式 就是委任律師去解決了 2.贏得機會很大 但是 上述 請問 既成道路 請問使用年限已達到幾年勒? 住戶有幾人呢? 2008-09-29 19:15:51 補充: 那就由妳們兩戶共同提告 (也可以分攤律師費) 對妳們來說 不是最方便的方式ㄇ 但是還是要看一下你們周邊的土地概括喔 (有問題 可來信 如果需要服務 也可以點我的名子 來信)

其他解答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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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大 你可以先拍照存證! 接著像相關單位告發 贏的機會是100% 他強佔的既成道路 那是國有財產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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