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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什麼是警司警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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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司警誡是: I.當一名介乎於10歲至未滿18歲的青少年干犯罪行,若警方有充分證據提出起訴,便可按正常程序進行檢控,將犯案者送交法庭審訊,或根據警司警誡計劃處理該青少年罪犯。 II.在警司警誡計劃下,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行使酌情權,對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誡而不提出起訴,而涉案青少年須接受警方監管,為期兩年或直至該名青少年年滿18歲為止(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)。 在決定是否以警司警誡的手法處理案件時,必須考慮以下因素/符合以下條件: 1.有充分證據提出檢控; 2.涉案罪犯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; 3.涉案罪犯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進行警誡; 4.罪行的性質、嚴重程度及普遍性; 5.涉案罪犯過往的刑事紀錄;及 6.原訴人的態度。 原文網址:http://www.police.gov.hk/ppp_tc/13_faqs/faq_cri.html#q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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